查看原文
其他

中华田园犬被盗杀,主人能要精神损失费吗?

浙江天平 2024-03-28
养了多年的中华田园犬被盗走后残忍杀害,除了补偿经济损失,主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近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偷狗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件详情

2022年2月12日晚上,男子张某和陈某聊天时突然提出想吃狗肉。正好两个人都养着猎犬,便又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出去。5人驾驶着面包车,带着猎犬到处物色落单犬只。在一家店铺前,杨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正好站在门口。张某等5人将猎犬放下车对杨某的犬只进行扑咬,最终成功盗走。当时动静太大,邻居发现后当即喊来杨某报警。得知被人发现,张某等人紧张不已,偷走狗后杀害抛弃,之后又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等5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等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杨某认为,张某等5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其饲养宠物狗的死亡,该宠物犬虽然不是名贵品种,但自出生即陪伴杨某及其家人,杨某及其家人日常也对宠物犬精心照顾,双方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张某等5人故意使用极端手段将杨某的宠物犬盗走并杀害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并给杨某及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不可磨灭的精神损害,遂诉至秀洲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等5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
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5人应对杨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杨某未提交其宠物犬被杀遭受损失的具体金额,本院考虑到该犬并非珍贵品种,同时根据一般生活常理,结合杨某饲养该犬的经历及支出的必要费用,酌定杨某损失为500元。杨某的宠物犬虽非珍贵品种,但其和家人在饲养过程中对该犬产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酌定由张某等5人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人格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也不断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杨某及其家人在饲养犬只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张某等5人采取残忍手段杀害杨某的犬只,有违公序良俗, 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动物是当今社会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判决支持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从“铂尔曼”到“君澜”,舟山滨海酒店一日换牌重生!👉  习近平:人民的信任,是我前进的最大动力,也是我肩上沉甸甸的责任


点个在看,鼓励一下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